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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出台

来 源:全国勘察设计信息网 作 者:佚名  日 期:2015-2-5 10:12:33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关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的分工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同意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据试点方案,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强调,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着力破除现行体制机制的束缚阻碍,探索形成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体制新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中央统筹、地方为主。中央政府统筹试点内容,赋予试点地区先行先试政策,试点地区按照试点要求,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探索出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路径。坚持综合推进、重点突破。试点地区既要统筹兼顾重点试点任务,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本地区亟需突破的发展和改革瓶颈,通过综合和分类改革的结合,率先试验,强力推进,务求实效。坚持定期评估、总结推广。实行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年度评估报告制度,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内容,以点带面,梯次推进,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及时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方案明确,综合试点工作于2014年底前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到2017年各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2020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方案明确试点主要任务: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方案明确相关配套政策。加强部门间政策协同配合,推动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率先在试点地区落地。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时要考虑常住人口因素。省级政府举债使用方向要向试点地区倾斜。国家开发银行发挥金融支持作用,运用信贷等多种手段积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产业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等相关政策,适度向试点地区倾斜。对具备条件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方案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标准委等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统筹研究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政策,指导各地试点实践。
   
方案要求,各试点地区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依据批复的试点工作方案要点完善试点方案,健全试点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监督,开展年度评估考核,建立试点动态淘汰机制。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完成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任务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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